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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贩卖毒品案)_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四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区,无固定住址。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28日被四方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四方台公安分局逮捕。2014年12月1日因吸食毒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尖山公安分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本案由四方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解某某给盖某某发微信“问他最近在干什么,都跟谁联系”,盖某某说“崔某某”,解某某说“我挺长时间没和崔某某联系了,以前关系挺好的,你把他微信推荐给我”。盖某某征得崔某某同意后,将其微信号码推荐给解某某。又隔了几天,解某某建一个微信群,里面有盖某某和崔某某,共三个人。解某某随即将藏匿有冰毒的黑色飞利浦牌音箱(已扣押),通过圆通快递包裹邮寄至***市。崔某某、盖某某于2018年11月26日到快递公司,将包裹取回带至**区***小区盖某某家中,二人在音箱内取到冰毒分了用于吸食。

2018年12月末崔某某、盖某某二人商议在被告人解某某处购买冰毒, 2019年1月4日崔某某用支付宝向解某某转账4500元,用于购买冰毒,解某某便用圆通快递公司,将藏匿有冰毒的拖鞋,通过快递包裹邮寄往***市。解某某在2019年1月7日将快递单号的照片发送至三人微信群内。2019年1月10日崔某某在得知快递包裹邮寄至***市后,到**区**小区圆通快递点取到藏匿有冰毒的快递包裹,被守候的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扣押冰毒48.7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

2.书证:

(1)犯罪嫌疑人解某某、崔某某和盖某某支付宝交易、微信聊天和交易记录,快递单据。             

(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3)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

3.证人崔某某、盖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双)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13号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解某某辨认邮寄冰毒的拖鞋、音箱,崔某某取快递现场图、包裹照片,冰毒提取称重3袋、取样检验冰毒成分是甲基苯丙胺。

7.电子证据:                 

光盘一张记录解某某、崔某某、盖某某支付宝交易、微信聊天和交易记录。

被告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8.75克。

被告人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1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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