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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解某某,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镇**庄。被告人解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解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被告人解某某虚构自己拥有杰克罗素梗狗,通过网络诈骗张某某人民币3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解某某赔偿张某某损失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截图、通话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茹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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