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刑诉〔2019〕454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57********,农民,住临沭县**镇**村**号。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解某某以替临沭县**乡**村村民胡某某的儿子袁某某案件说情为由,诈骗胡某某现金5万元,后胡某某多次要求被告人解某某归还,被告人解某某以钱已花光为由拒绝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人相某某、王某某、解某乙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户藉证明等书证;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正时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已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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