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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解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002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长兴街**栋**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6月2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8日期间,被告人解某某谎称自己能够办理连号手机号,共计骗取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14.7万元,后邱某某在鞍山市高新区千叶街**栋**号的家中,将该款项转账给解某某。到案后,解某某将诈骗所得全部返还给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单、谅解书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邱某某陈述;

4.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兆鹏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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