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6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唐县赵寨子镇**村,现住该村**号,无业。2007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500元,2009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1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3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犯罪行为发生地在济南市历下区为由,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解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盗窃作案,自2019年7月30日至8月20日间,其在济南市历下区盗窃作案三起,涉案总价值2979元。
1.2019年8月20日上午,被告人解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路辅道国奥城东门向北200米处,趁无人注意之际,利用随身的螺丝刀、刀子连续盗窃被害人董某某黑色台铃电动车上的电瓶四块和被害人李某某白色捷铃电动车上的电瓶五块。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电瓶共计价值973元。
2.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解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省立医院东院,趁无人注意之际,利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连续盗窃被害人周某某放在东院B楼北的电动自行车上的天能牌电瓶四块、被害人王某某放在东院B楼南的黑色新日电动自行车上的超威牌电瓶四块和被害人刘某某放在东院C楼北军绿色台铃电动自行车上的天能电瓶五块。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电瓶共计价值1458元。
3.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解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盛景家园小区,趁无人注意之际,连续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小区3号楼北车棚黑色绿源电动车上的电瓶四块和被害人曾某某放在小区7号楼北车棚黄色阿米尼电动车上的电瓶一块。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电瓶共计价值548元。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蕾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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