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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街**排**号,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0时21分许,被告人解某某在本市门头沟区**园**排**号其租住地门前,趁被害人庞某某与他人聊天之际,将被害人放置在门口处白色置物架上的一部华为Mate30手机窃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950元。

同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解某某在其住处被传唤到案。被盗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解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庞某某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收据照片、起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解某某具有坦白、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解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方式: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志如

检察官助理:王媛媛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在其租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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