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890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解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局**部工地停车场,盗窃被害人王某忘拔钥匙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600元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解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起获被盗电动自行车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盗电动自行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辨认笔录、价格认证及告知、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浦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王某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解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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