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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东平县沙河**镇**村**号。2004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09年因盗窃被山东省胶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9月7日因盗窃被山东省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因盗窃罪被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0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被胶州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我院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6时许,被告人解某某来到山东省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楼梯口处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兴世达牌二轮电动车一辆。经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解某某盗窃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56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2.辨认笔录:解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3.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解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解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宝功

检察官助理:乔鑫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过渡性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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