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刑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街道**庙**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解某某窜至长沙县**街道**期**栋**号门面“****女子专业减肥馆”,趁该店经营者被害人易某某不在店内之机,将其存放在按摩床下的女式挎包拿走离开;下午17时30分许,解某某再次窜至“****女子专业减肥馆”,见被害人易某某在做饭,伺机将其放在餐桌上的一台炫彩蓝OPPOR15手机拿走。当日22时许,解某某回到自己家中后进行清点,发现手机背面有现金100元,挎包内有现金335元以及黄金项链1根、黄金坠子1根、黄金耳环1对、银手镯2个等物品,解某某将包内财物占为已有,将挎包藏于自家柜子中。其中,现金435元现金被挥霍;包内首饰于2019年11月23日销售给长沙县**街道***社区**街*号“**金行”的邱某某,得款1350元被其挥霍。解某某还利用所盗手机打电话给易某某,向其索要1000元才告知手机和挎包下落,后因被害人报警而未得逞。经长沙县价格事务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1049元;被盗首饰价格为2149元。
2019年12月3日,公安民警将在长沙县**街道***社区**街被告人解某某家中将其传唤,并将其所盗的挎包和手机扣押后发还被害人;之后,解某某家属归还了被害人被盗的首饰及现金,并取得了被害人易某某的谅解。到案后,被告人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3、证人邱某某的证言;4、价格认定结论书;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解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泽明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解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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