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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68********,回族,小学文化兰州市七里河区**快递一分部快递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沿****2020年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2013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解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路32号德邦物流公司营业部门口,盗窃被害人郭某某停放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3573.33元),并将所盗三轮车藏匿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裕华家园韵达快递公司楼后。破案后,追回被盗车辆,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7.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华梅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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