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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解某某,1964****出生,民身份号码:310101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本市奉贤区******号。1990年2月因犯窝藏罪被原上海市川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10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解某某于2020年10月1日4时40分许,在本市**路、**路处**超市旁,趁被害人李某某坐在凳子上睡觉之际,窃得李某某放在身边的黑色双肩包一个(内有人民币300元及衣服等物),后逃逸。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日下午在人民公园内将被告人解某某抓获,并查获赃款人民币300元。到案后,解某某对上述盗窃事实供认不讳,追缴的赃款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20年10月1日凌晨在本市****号门口椅子上睡觉,后发现放在身边的黑色双肩包被窃,内有人民币300元及衣服等物的事实。

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有关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实本案赃款已缴获并发还以及被告人到案经过、前科情况的事实。

3.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截图,证实被告人解某某实施盗窃的事实。

4.被告人解某某的多次供述,对上述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解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卫  萍

检察官助理 束传江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解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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