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解**,男,汉族,1982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21982********,高中毕业,无业,住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前陈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博犯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解**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解**在2019年5月15日夜里,在商丘市梁园区西保湾张**等人组织开设的赌场内,帮助赌场人员抽取水钱(10%的比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解**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帮助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银海
检察员:王 涛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解**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73703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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