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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_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88********,拉祜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交镇沅县公安局**镇派出所执行;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7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解某某及辩护人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解某某到缅甸小勐拉****赌场赌博,之后在赌场内获得了一个上网赌博的账户,解某某回到境内镇沅县**镇后,与缅甸小勐拉赌场内微信名叫“哈喽”的工作人员联系,通过支付宝向赌场打款上分,使用手机或电脑上网登录赌博网站进行赌博。过了一个月左右,解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了微信名为“哈喽”的赌场工作人员,开通了一个代理账号,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解某某通过代理的权限开通了四个下级赌博账号,并利用下级账号多次接受李某某、秦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等四人的投注共计人民币86940元。被告人解某某除接受李某某、秦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等四人的投注外,自己也参与****网络赌博,赌博资金累计2002530元。

被告人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解某某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前科查证情况说明、镇沅县公安局当场处罚决定书2份、抓获经过、微信交易明细证明交易信息(统计单项明细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何某某、龙某某、马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检材照片、远程勘验笔录、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手机电子数据提取光盘5张、讯问视频光盘7张、手机通讯记录提取U盘两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解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泰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在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3页,光盘10张,U盘1个。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交办案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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