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刑检二刑诉〔2019〕1号
被告人解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11********162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镇**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抚顺市顺城区**乡**村**组**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解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15时许,在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发现提款机内有被害人王某某未退出的银行卡,被告人解某某从被害人王某某的银行账户内取出现金人民币5,000.00元,将该笔现金占为己有。
被告人解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王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害人王某某储户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解某某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王某某银行卡照片、被告人解某某指认作案着装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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