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村*排*号,现住丰南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14时20分,被告人解某某饮酒后驾驶大众牌轿车沿丰南区汇丰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加油站门口时,与骑三轮车的董某甲肇事,造成两车受损、董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解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大队认定,解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31日解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12月27日在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
2证人翟某某、董某乙、夏某某等证言;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解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4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检验报告、法医损伤检验报告等;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向征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丰南区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