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诸城市**镇**村**号,现住诸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7时30分许,在诸城春秋园喜事汇酒店门口处,被告人解某某因琐事与伏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解某某用右拳将伏某某头面部打伤。2020年3月16日,经诸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伏某某鼻部损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和解协议书等;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海鑫
检察官助理:孙帅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解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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