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现住该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解某某于2020年3月18日10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内,因琐事与赵某某(男,34岁,怀柔区人)发生争执并互殴,解某某用拳击打赵某某头、面部致其左侧上颌骨额突、左侧鼻骨骨折。经鉴定,赵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解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南法信派出所110接警单、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表、现场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解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荣耀
检察官助理:张丽莹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解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散材料4页随案移送;
3.侦查卷宗3册(内含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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