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Z132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路**苑**栋**楼**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吴某某任职茂名市电白区**公司**班班长职务,负责该公司**仓库物资管理及出入库。2018年12月,吴某某利用其负责**仓库物资出库放行的职务便利,用小货车将存放在仓库里的315捆低压电缆线分三次运送到电白区**镇**村旁边的**五金贸易部,销售给被告人解某某、岳某某。二人明知其是盗窃来的低压电缆线,仍向吴某某购买这批电缆,吴某某共获利174000元人民币。
2018年12月27日16时许,公安民警检查电白区**镇**村旁边的**五金贸易部时,当场查获赃物电缆线315捆。经茂名市电白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315捆低压电缆线价值为28967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签认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明知是盗窃来的低压电缆线,仍购买该赃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解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永东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路**苑**栋**楼**房,电话号码:130 **** ****。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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