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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抢夺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399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号,居民。因涉嫌抢夺罪,2014年5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6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4月14日早7时许,被告人解某某骑摩托车流窜至长安区韦曲变电站门口,此时被害人马某某顺着变电站门口道沿由南往北行走,解某某遂走到身后,趁马某某不备,将其一对金耳环拽下,驾车逃离现场。后解某某将所抢耳环销赃,所得赃款1100元全部挥霍。马某某被抢的一对金耳环经评估价值1526元。

二、2014年4月19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人解某某骑摩托车流窜至长安区韦曲酒厂对面马路,此时被害人时司某某从东边马路道沿上由南往北行走,解某某走到司某某身后,将司某某一对金耳环拽下,驾车逃离现场。后解某某将所抢耳环销赃,所得赃款800余元全部挥霍。司某某被抢的一对黄金耳环经评估价值1676元。

三、2014年4月29日9时许,被告人解某某骑摩托车流窜至长安韦曲西崔村口,此时高某某从村口道沿上由东向西行走,解某某遂走到高某某身后,趁其不备将一对金耳环拽下,驾车逃离现场。后解某某将所抢耳环销赃,所得赃款1000元全部挥霍。高某某被抢的一对黄金耳环经评估价值1526元。

四、2014年4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解某某流窜至长安韦曲府东一路与韦郭路交汇处北50米,此时张某甲从路西道沿领着二岁半的孙女由北向南行走,解某某见张某甲双耳戴一对黄金耳环,遂走到张某甲身后,趁其不备将其一对金耳环拽下,驾车逃离现场。后解某某将所抢耳环销赃,得赃款700元全部挥霍。张某甲被抢的一对黄金耳环经评估价值1113元。

五、2014年5月1日9时许,被告人解某某骑摩托车流窜至长安区韦曲华美十字“小白兔”牙科门口花园处,此时解某某发现李某甲一人坐在花园水泥墩上,解某某遂下车走到李身后,趁其不备将双耳的耳环拽下,然后驾车逃离现场。后解某某将所抢耳环销赃,得赃款1100元全部挥霍。李某甲被抢的一对黄金耳环经评估价值2671元。

六、2014年5月9日9时许,被告人解某某骑摩托车流窜至长安区新区政府门口,此时解某某发现张某乙领着二岁孙女推着童车由东向西沿区政府门前道沿行走,解某某遂下车走到其身后,趁张不备将张双耳的耳环拽下,然后驾车逃离现场,后解某某将所抢耳环销赃,得赃款800元后全部挥霍。张某乙被抢的一对黄金耳环经评估价值1743元。

七、2014年5月1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解某某骑摩托车流窜至长安区长兴路恒通修理厂门口路边,寻找目标准备抢金耳环,此时解某某发现李某乙由南向北走在东侧人行道上,解某某见其双耳戴一对黄金耳环,遂走到其身后,趁李不备从双耳将耳环拽下,后驾车逃离现场,后被从此经过的小寨路派出所民警抓获。李某乙被抢的一对黄金耳环经评估价值1304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被告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4、辨认笔录及照片;5、价格鉴定结论书;6、户籍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抢夺他人财物七次,共计价值1155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昱

2014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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