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街道**村**号乙。2007年2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5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解某某在莱西市城区**路洙河大桥西岸引桥下,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割腕自杀未果,遇被害人王某某散步路过此处,解某某遂持折叠刀威胁王某某坐下与其聊天,并称如不陪其聊天就用刀捅王某某,王某某被迫坐下与其聊天,聊天过程中该又持刀威胁王某某,称“要用刀抹王某怡脖子”,“劫个色”等。后王某某趁解某某不备时逃脱并报警,警方到达现场后将解某某抓获。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2、查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持刀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坦白,建议对被告人解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春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解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