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某某院公诉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捕前住青县**小区**楼**单元**室。2018年10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东某某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因发现其有新的犯罪事实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3月28日经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后因发现其有新的犯罪事实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现在押。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11日9时许,被告人解某某在沧县**乡104国道**加油站,在明知其车辆需要加注95#汽油的情况下加入92#汽油,加油后以油品质量有问题为由,将喷有“黑心油”字样的皮卡车堵在沧州**加油站出入口处,阻碍加油站正常经营,严重影响**加油站正常经营秩序。
2.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解某某受张某甲(另案处理,下同)邀请去泊头收车。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解某某跟随张某甲等十多人来到泊头市**镇**村**路南侧被害人周某某的加油站。张某甲来到被害人周某某夫妇居住的屋外,让周某某开门遭拒绝后强行将窗户掰开,并与李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先后跳窗进入屋内。张某甲将屋门打开后,被告人解某某和梅某某(另案处理,下同)随后进入。进屋后,被告人解某某踹了被害人周某某胸部一脚,致使周某某左胸软组织损伤,右前臂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解某某的户籍证明、检验报告等书证;
2.证人苗某某、张某乙、吕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丙、张某丁、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专项审计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借故生非,肆意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被告人解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解某某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海博
(院印)
2019年11月7日
附:1.被告人解某某现羁押于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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