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组**号,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家属楼**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时许,被告人解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家属楼**栋**单元**室殴打妻子付某某。**派出所民警刘某甲、申某某接到110指令后出警,民警口头传讯解某某到派出所接受处理,解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辱骂、威胁、踢打民警,用力掰民警王某某右手食指,使用拳头殴打民警申某某面部、胸部,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经诊断,民警王某某右小食指甲床损伤,民警申某某右颧面部软组织挫伤,胸壁皮肤抓伤。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解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伤情诊断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申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红谊
检察官助理 王纪颖
2020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