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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房地产公司工作,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街道**村**组**号。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因再次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抓获。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分别侦查终结,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2020年10月27日将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移送金寨县公安局管辖,金寨县公安局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2时23分许,被告人解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金园路由东至西方向行驶,行驶至金园路与梅山湖路交口时碰撞同向在前等红绿灯的由孙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解某某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2020年9月22日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事故发生时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经认定,解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1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解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叶集皖西路足之恋足疗店与施某某发生纠纷,施某某报警,民警在处置现场时发现解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解某某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2020年10月20日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二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解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丛彬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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