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解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68********,满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九台区**乡**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解某某于2020年10月3日14时29分许,饮酒后驾驶吉A****1号二轮摩托车沿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土渔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昌邑区津邦商砼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解某某被民警带至吉林市双吉医院采取静脉血液。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解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3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案件提起及抓捕经过;

2.工作纪实二份;

3. 酒精呼吸测试单;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5.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6.车辆照片

(二)被告人解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颖

检察官助理:田甜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