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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检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481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乡**村**屯**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同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醉酒驾驶车辆,于2020年10月24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同年10月14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0时4分许,被告人解某某驾驶冀C****8号灰色轿车,沿绥中县**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门前路段时,被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处中队查获。经鉴定:送检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152.13毫克,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息查询单、说明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血醇鉴定;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解某某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冠一

检察官助理:黄嘉兴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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