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现住兰州市西固区**路**小区**号**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解某某通过网上银行申请办理了中国银行卡号为51646462********的万事达白金信用卡。自2017年6月8日解某某办理分期还款至2019年9月19日,透支信用卡本金78666.4元,经银行多次催缴未归还。破案后解某某家属退还了透支的信用卡本金,并取得受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法院移送函、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谅解书、还款承诺书;
2.证人证言:证人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西固支行工作人员魏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书及通知书;
6.辨认辨认笔录:魏某某、周某某对被告人解某某进行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建议对其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彩玲
检察官助理:刘永强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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