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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河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镇**村**号。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由商河县公安局于10月15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1时许,被告人解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商河县商展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湾桥处时,在路北侧与对行的被害人崔某乙(男,32岁)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崔某乙当场死亡,鲁******号小型轿车乘车人赵某某受伤,被害人赵某某(女,35岁)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崔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被害人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脾脏破裂大出血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解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7±5.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后经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解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解某某接电话传唤后自动到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2.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崔某甲证言;4.被告人解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秀杰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五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5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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