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禹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解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开封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乡**村**组**号,现住开封市**路**段**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20时22分左右,被告人解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沿开封市**路自**向**行驶至禹某某区杨**村**彩钢厂门口时,将车停至路边,被害人柳某某酒后骑电动两轮车自**向**同向行驶,撞到解某某的车上。事故发生后,解某某驾车逃逸,柳某某摔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后来被解某某拆解变卖。经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四大队事故中队对此事故进行认定:解某某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成因,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解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现场照片;4.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等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军英
检察官助理:孙开开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