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9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管理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新乐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路**号**栋**单元**号,现住该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陈艳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8时45分许,被告人解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京A****5)在北京市怀某某北京欧曼重型汽车厂东门附近,由北向西转弯行驶时,与被害人程某甲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程某甲当场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此事故由解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程某甲不承担责任。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解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解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郭某某、屈某某、程某乙、张某甲、程某丙、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程某丁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书证: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营业执照、辨认照片、被害人程某甲综合身份证明材料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查询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飞
检察官助理:赵莹雪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光盘1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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