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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陶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解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5200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学院学生,现住北京市大兴区**路**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98********,壮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街**号楼**单元**室。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被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6日期间,被告人解某某伙同陶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盒马鲜生崇文门店、北京市石景山区盒马鲜生八角店内,多次采取在自助结账机上扫码不支付的方式,窃取食品、日用品等待售商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485.6元。

2019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解某某伙同万某某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盒马鲜生百荣商城店内,采取上述相同方法,窃取食品、日用品等待售商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908.3元。

被告人解某某、陶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评估结论书、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潘某某、戴某某、万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解某某、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蕾蕾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换押证。

4.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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