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解某某、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91983********,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

上列二被告人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经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解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0日,被告人解某某、王某某夫妻二人驾驶自己家的云******五菱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在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召夸镇召夸村委会后冲村向烟农邱某某、程某某等人非法收购初烤烟叶1319千克,准备运输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交售。9月11日8时许,解某某、王某某二人驾车行至云南省澄江市澄阳路杨柳箐路段时被查获。经鉴定,查获的初烤烟叶均为有等级烟叶,价值621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称量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解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二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仁军

检察官助理:代蕾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二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家中;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