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解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119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住山西省曲沃县XX南路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解某驾驶晋LXXXXX号小型轿车沿侯马市凤城乡凤城村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距村口约100米处时,将站在道路西侧路边的黄某丽左脚碾压,造成黄某丽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立即提取了解某血液,并送山西省翼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从送检的解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37.0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解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 被告人解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解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军毅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解某现住山西省曲沃县XX南路XX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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