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解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1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组,现住址:**省**市**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00时43分许,在**市**路**幼儿园门口南处,被告人解某持C1证驾驶豫K****3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李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追尾相撞,造成李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解某驾车逃逸。2020年7月13日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许莲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184号鉴定意见为:死者李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及多脏器损伤而死亡。2020年7月15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长公交认字[2020]第2007131号道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解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解某于2020年7月16日到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解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李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解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国营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解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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