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解某某醉酒后驾驶苏G5****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灌云县伊山镇任老庄大桥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坡路段时,遇对向来车会车,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刮撞,致王某某受伤,造成事故,事发后解某某驾车逃逸。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经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认定:解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解某某支付被害人王某某医疗费3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舒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解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775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灌公物鉴(临床)字【2020】55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灌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飚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762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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