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65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65********,汉族,初中文化,原灵璧县朝阳镇**村书记,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朝阳镇**村。被告人解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5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2月1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看守所不予收押于当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3月12日、5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3月29日、6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30日、7月1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灵璧县朝阳镇进行学校布局调整,原朝阳镇**村**小学撤并到朝阳镇**庄小学,**小学产权、财产及附属物等均属**小学所有。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10日,灵璧县朝阳镇**村原村书记被告人解某某在明知**小学产权不属于该村所有的情况下,隐瞒真相,私自将**小学的土地租赁给杨某某使用,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2万元。
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解某某在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灵璧县公安局制作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6.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立彬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被取保候审,住灵璧县朝阳镇**村。
2.公安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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