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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华盗窃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解华,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6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里**号楼**门**。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1月23日被天津市北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2月19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15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 2019年8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3日4时许,被告人解华窜至天津市北辰区中医院住院部二楼休息室内窃得被害人青某某包内人民币1300余元。所得赃款均已挥霍。

2.2019年8月18日4时许,被告人解华窜至天津市北辰区集贤里街与京津公路交口802公交车站值班室内窃得被害人潘某某一部蓝色华为荣耀A7手机,并将其窃得手机销毁。经鉴定,蓝色华为荣耀A7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

3.2019年8月24日7时许,被告人解华窜至天津市北辰区集贤里街道华莱士汉堡店内窃得被害人祝某某放置店内前台的一部玫瑰金色苹果6 Plus手机、一部金色Vivo Y66手机,窃得成功后解华逃跑。经鉴定,玫瑰金色苹果6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金色Vivo Y66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青某某等人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5. 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搜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华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海晓

2019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解华,现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9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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