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角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角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唐山市滦县********号,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室。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角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角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角某某因为索要工程款来到唐山市路北区东汇生活广场售楼处,在证人雷某某的办公室内,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进而产生肢体冲突,致被害人王某某的左手食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角某某的户籍证明、和解材料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成熟;

4被告人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角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丽丽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角某某现于唐山市滦县**镇**村**排**号,联系电话18633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