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观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8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街道**社区**公馆**栋**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4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观某某、罗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起,被告人观某某在惠东县**局安全监理大队工作期间,以每本驾驶证1300元至1600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罗某某12本拖拉机驾驶证共获利15900元人民币,卖给宋某某等人2本拖拉机驾驶证共获利2600元人民币。罗某某购买的12本拖拉机驾驶证,除1本是买来自己用外,其余11本均是帮他人购买并从中获利200元人民币。2019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将观某某抓获归案;次日,公安机关传唤罗某某到案。案发后,观某某家属主动代为观某某退还18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观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观某某、罗某某买卖拖拉机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敏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观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1963****;被告人罗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365****。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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