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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造册盗窃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覃造册,男,1977年8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41977********,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镇**村**屯**号。200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5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造册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覃造册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2018年11月3日14时许,覃造册在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沿线搭乘91路公交车,车行过程中,覃造册从邻座老年人曾某某外穿马甲右侧包内扒得一部华为nova青春版4G+64GB版手机,得手后迅速下车逃离。曾某某及时发现手机被窃,立即下车追拦。覃造册将手机返还给曾某某后逃窜,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经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检查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造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造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覃造册因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覃造册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0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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