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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开、覃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未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覃某开,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85********,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8月2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94********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开、覃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覃某开、覃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2时,被告人覃某开、覃某某经商议后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嘉汇城小区西区南侧道路,通过被告人覃某某用手掐住被害人王某某(女,17岁)的脖子并将其按倒在地、被告人覃某开趁机抢走手机的分工方式,抢得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裤袋里的苹果11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4889元),并导致被害人的颈部和胸锁关节下方擦伤(经法医鉴定,不构成轻微伤)。

2020年8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覃某开、覃某某在花都区花山镇广场舞台处被公安民警抓获,二人抢得的上述手机被依法从被告人覃某某的身上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开、覃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开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开、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栩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覃某开、覃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4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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