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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盗窃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705号

被告人覃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镇**村民委******号。2008年3月17 日因盗窃被原绍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3月23日因盗窃被原绍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原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1月4日因盗窃被原绍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11月12日因盗窃被原绍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3年3月21日因盗窃被原绍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原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覃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4日中午,被告人覃某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绍兴**印染有限公司C座三车间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得价值236元的助剂桶6个。

2.2020年5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覃某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绍兴**印染有限公司C座三车间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得价值320元的助剂桶8个。

3.2020年5月28日9时许,被告人覃某至绍兴市柯某区**工业区绍兴**染整有限公司,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得价值360元的助剂桶9个。

综上,被告人覃某盗窃作案3次,所窃财物合计价值916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窃单位;被告人覃某家属已分别赔偿失窃单位各2000元,被告人覃某已得到失窃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微信信息、转账记录、价格认定书、户籍证明、身份说明、人口信息资料、证明、刑事判决书、人员详细信息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金某某、孟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

4.被告人覃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勘验记录、刑事提取笔录、刑事检查笔录、被告人覃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哲平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覃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830575****

2.移送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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