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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环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3日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9日移送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0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1日晚,被告人覃某甲与覃某乙、覃某丙、覃某丁在覃某甲家中喝酒至22时许,后覃某甲、覃某乙等人又来到本屯覃某戊家喝酒,当时被害人覃某己也在覃某戊家喝酒。在喝酒过程中,覃某甲因琐事与覃某己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搡,覃某己被覃某甲推倒在地,覃某己起身后就拿自己坐的木板凳砸向覃某甲头部致覃某甲头部受伤出血。覃某甲头部被砸伤后,欲殴打覃某己,被在场的众人劝阻。后覃某甲跑回自己家中找得一把单刃尖刀,然后手持尖刀跑到覃某戊家附近大喊大叫欲寻找覃某己报复。此时还在覃某戊家的覃某己听见覃某甲叫喊并知道覃某甲带有尖刀来后,即在覃某戊家拿了一把平头菜刀(四方菜刀)跑出来,在场的覃某戊、覃某庚见状,亦跟着覃某己后面跑出来。为了防止劝阻覃某甲与覃某己打架时受到伤害,覃某戊在自己家门口拿了一把船桨,覃某庚在覃某戊家附近拿了一把铁铲,并一起上前欲阻止覃某甲与覃某己打斗。当覃某甲在本屯覃某辛家门前遇见覃某己时,覃某甲立即冲去与覃某己扭打,在扭打中,覃某甲持尖刀朝覃某己左胸部捅了一刀,后逃离现场,覃某己被捅伤后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覃某己系被锐器致心脏破裂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璐宁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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