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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108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3******,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号。2009年3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1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覃某某去至广州市海珠区新南路庄头公园门口人行道上,盗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1辆,得手后骑车逃离现场。

2020年6月27日17时57分许,被告人覃某某去至广州市越某某侨光西路公交车站对面的人行道上,盗得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飞力普牌18寸48V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22元),得手后骑车逃离现场。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覃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巷**号**楼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赃物自行车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覃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晓吟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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