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覃锦杰(绰号“阿师”、“梅六”),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7********,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曾用名覃海艺,绰号“阿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4********,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曾用名覃全中,绰号“阿中”),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76********,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锦杰、覃某某、覃某某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覃锦杰、覃某某、覃某某伙同覃某甲、覃文深(二人另案处理)、覃某乙(已经判刑)等人在苍梧县旺甫镇合水饭店附近的一个养鸡场内租借的部分平房内熬制麻黄草液体。其中,覃某某负责帮搬运煤气罐及其他化学物品,覃锦杰等人雇请的覃某乙(已经判刑)负责更换煤气,覃某某负责加水、引流等工作。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22日期间,覃某甲等人雇请何某某(已判刑)二次驾驶赣C****2大货车到养鸡场内,由覃某某等人将熬制好的麻黄草液体抽入货车的大油罐内,再由何某某运输。2019年7月18日,何某某将麻黄草水液体运输至藤县**镇**乡交界处的“**冲”(地名)一木场旁边的空地处,之后覃某甲等人安排人将麻黄草水液体运走。2019年7月22日,何某某将麻黄草水液体运输至藤县**镇**村一石场内。2019年7月25日,藤县公安局民警在藤县**镇**村上述石场内查获赣C****2大货车,在货车内的大油罐查获麻黄草水液体12420千克。经鉴定,查获的12420千克麻黄草水液体中检出麻黄碱,麻黄碱含量为0.13%,折合麻黄碱为16.146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覃锦杰、覃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麻黄碱,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飞
检察官助理:梁燕玲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覃锦杰、覃某某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八册,光碟十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