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46********,壮族,初中文化,河池市**矿业有限公司**,住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10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79********,壮族,初中文化,河池市**矿业有限公司**,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10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4月17日,原五圩矿区三排洞矿床内的覃某丙、宝兴银生矿、振财水落矿、彬斌矿等四家矿山企业重组后,在原河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河池市**矿业有限公司”,公司**为被告人覃某甲。被告人覃某乙后任**公司**。

2018年12月31日8时许,河池市**矿业有限公司彬斌矿1号井副**谭泉和安全员吴某某带领韦某某、邓某某、蒙**三名工人下井进行整改作业。10时30分左右,五人从彬斌矿1号井-35米处通过6号通风天井上到了-28米处小平巷道的安全区休息。之后谭泉带吴某某由外往里以“敲帮问顶”的方式对矿道进行排查,两人走出离安全区8米左右的地方,发生了塌方。谭*和吴某某被头顶和墙壁落下的沙石冲到一边,韦某某、邓某某、蒙**见状,不顾危险,冲上去像把两人救回,但被第二次塌方掩埋。等到第二次塌方停止后,谭*和吴某某相互照应并从塌方处的缝隙间爬回到-35米处斜井底,才通知地面进行救援。随后,谭*和吴某某先后被救回地面并送医,韦某某、邓某某、蒙**等三人被救回时已死亡。经河池市应急管理局认定,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1、企业违规组织员工在裸露不支护的巷道中冒险作业;2、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应急处置能力差,在未确认安全的前提下,贸然上前抢救;3、企业未组织员工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公司**覃某甲、**覃某乙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月1日,河池市**矿业有限公司与死者韦某某、蒙**、邓某某的家属签署了赔偿协议书,分别赔偿967410元、1010610元、978210元。次日,死者韦某某、蒙**、韦*学的家属均书写了收条,表示足额收到相应赔偿数额。2019年7月18日,死者家属书写了谅解书,对投资方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在生产、作业中违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两人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并获得家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可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砾砾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现取保候审于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