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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76********,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现住广西凭祥市**站**。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覃某某接到微信备注名为“549”男子的通知,让其去凭祥市友谊镇卡凤货场接11名无合法证件越南籍人员运往崇左,并许诺按照每接送一人给予覃某某100元至150元人民币的报酬。随后覃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F****2的宝骏牌面包车到达凭祥市友谊镇卡凤货场接到该11名越南籍人员,欲经二级公路前往崇左。途经凭祥市天南路时,覃某某看到前方有警车在执勤,遂开车前往凭祥市白云小区躲避公安检查。当日8时许,覃某某凭祥市白云小区附近被公安人员查获,并当场在其车上查获11名无合法证件的越南籍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我国出入国境管理法规,明知无合法出入境证件的越南籍人员系偷越国境到中国仍予以运输,人数众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天梅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案卷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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