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二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覃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81********,壮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路**号**号楼**号,现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龙泉路**房**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绰号“莉莉”),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8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大丰镇**村**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29日至5月29日、自2020年7月13日至8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4月21日至5月5日,6月30日至7月14日,9月14日至9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覃某某与潘某某商量后,潘某某同意使用其银行卡帮覃某某进行资金转账。
(1)2019年10月28日,被害人冯某某被他人冒充其老板王某甲的身份,通过转账方式骗取人民币68万元,其中有11.9381万元转入被告人潘某某的账户后再转出到被告人覃某某等人账户。
(2)2019年10月29日,被害人柴某某被他人冒充其朋友姜某甲的身份,通过转账方式骗取人民币9万元,其中有8.7285万元转入被告人潘某某的账户后再转出到被告人覃某某等人账户。
(3)2019年11月13日,被害人姜某乙被他人冒充其丈夫刘某某的身份,通过转账方式骗取人民币48万元,其中有14.9888万元转入被告人潘某某的账户后再转出到被告人覃某某等人账户。
(4)2019年11月13日,被害人王某乙被他人冒充其女儿王某丙的身份,通过转账方式骗取人民币7.61万元,该笔钱全额转入被告人潘某某的账户后再转出到被告人覃某某等人账户。
(5)2019年11月25日,被害人陈某某被他人冒充其朋友翟某某的身份,通过转账方式骗取人民币13万元,其中有10.9967万元转入被告人覃某某提供的账户,后覃某某再安排人转出到他人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汝
检察官助理:赵雯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在红塔区看守所,被告人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河口县(电话:13277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扣押的物品随案移送,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