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覃某甲,曾用名覃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乡**村**组,现住常德市武陵区**街道**花园小区**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13日该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案发,被告人覃某甲用个人和他人身份信息先后在手机微信平台注册8个微信号,使用这些微信号冒充女性,并通过搜索、添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以交友、见面、购物和发黄色小视频等,引诱被害人给其发微信红包或者微信转账,先后骗取848人共计106211.97元,其中已经查明被害人的有8人共计39087.9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覃某甲使用“aa1654714393”、“jiaojiao2000727”等2个微信号,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梅某某共计2539.4元;
2、覃某甲使用微信号“aa1654714393”,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薛某某827元;
3、覃某甲使用“aa6285992”、“a6285992”、“ling6285992”、“hang1654714393”、“a1654714393”、“aa1654714393”、“luojiao1995727”、“jiaojiao2000727”等8个微信号,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共计9199元;
4、覃某甲使用“hang1654714393”、“a1654714393”“luojiao1995727”等3个微信号,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共计651.19元;
5、覃某甲使用“a1654714393”、“luojiao1995727”、“hang1654714393”、“ling6285992”、“aa1654714393”等5个微信号,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潘某某共计8454元;
6、覃某甲使用“a1654714393”、“a6285992”、“luojiao1995727”、“aa1654714393”、“ling6285992”等5个微信号,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龙某某共计13575.58元;
7、覃某甲使用“a1654714393”、“luojiao1995727”、“hang1654714393”、“aa1654714393”、“ling6285992”、“a6285992”等6个微信号,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吕某某共计3762元;
8、覃某甲使用微信号“a1654714393”,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79.74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赃款61340元,被告人覃某甲的家属退赔8名被害人薛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吕某某、潘某某、龙某某、梅某某、刘某某经济损失共计39087.14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材料,扣押文书,非税收入缴款书,微信聊天、红包、转账截图,微信号注册、支付交易明细,民警汇总的涉案微信账户统计表,收据和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薛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吕某某、潘某某、龙某某、梅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方某某、覃某乙、罗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涉案微信账号电子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平台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彪
检察官助理:邹珊珊
2020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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