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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覃某甲,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2000********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路**巷**号楼**楼(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无业。被告人覃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犯罪嫌疑人覃某甲在网上以代练“王者荣耀”游戏为由,骗取网友张某甲的微信账号和密码后,覃某甲即登录张某甲微信账号,冒充张某甲向其微信好友借钱,诈骗王某某人民币100元。后覃某甲使用张某甲微信账号建立微信群。并虚构需要购买手机等理由,让被害人张某乙多次向此群发红包,覃某甲通过使用自己的微信账号在群内抢红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4200元。因其微信号被封,覃某甲又伙同覃某乙(另案处理)进群抢红包,并以此方式诈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3500元,后覃某乙通过微信提现方式向覃某甲工商银行提现2200余元。被告人覃某甲共计诈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7700元、王某某人民币100元,合计人民币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覃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被告人覃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来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路**巷**号楼**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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