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18〕180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22**
***7,壮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24因涉嫌盗窃罪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柳江看守所。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时间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覃某甲与同案人覃某乙(另案处理)驾驶桂B****5两轮摩托车在柳州市柳江区**镇**街**银行对面路边,由被告人覃某甲窜进被害人杨某某停放放此的一辆货车(车牌号为豫N****0)货车驾驶室内,将一装有6000元人民币的挎包及物品手机盗走,同案人覃某乙在一旁放风,后两人将钱平分。2018年1月23日公安人员在柳江区**镇将被告人覃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孛羚
2018年5月3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于柳州市柳江看守所。
2.卷宗贰册,《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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